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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开发区英杰学校章程
来源: | 作者:school-100 | 发布时间: 2025-08-12 | 1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徐州开发区英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 本,科研兴校,持续发展,追求卓越”的发展战略,走“文化 为主,国学为本,艺体并举,特色立校”的发展之路,努力实 现“校长有思想,教师有策略,学生有特长,学校有特色” 扎 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 育,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办家长、社会满 意的学校。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学校的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教体局。

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 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住所是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太平村。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陈国海、陈国开。202310 12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体局批准,本校将设立时举办者:陈国海、陈国开、江昆、胡新勇、白广辉、谢化玲变更为陈国海、陈国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 告;

(四)制定学校章程。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学校的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7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陈国海,出资金额:306万;

出资者:陈国开,出资金额:214万;

出资者:江昆,    出资金额65万;

出资者:胡新勇,出资金额30 万;

出资者:白广辉,出资金额:35  万;

出资者:谢化玲,出资金额 50 万。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内容(业务范围)、发展定位、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形式:

办学内容(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

发展定位为: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教师的幸福成长铺路;

办学层次为:初等学历教育;

办学类型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

办学规模为:30班;

办学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心公益事业;

(四)胜任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分别报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校长及其提名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四)制定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教职工 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批准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 查;

(九)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 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 罢免。

理事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国境内定居;

(四)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 业记录。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1/2 以上股权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为专职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和管理制度,协 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理事会授权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 1 监事 2 名。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 表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

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校长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提出质 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 映情况。

第二十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 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 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本校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于中国共产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  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 1 副书记 1 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学校内无党支部书记合适人选时可申请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三十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 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 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资助的财产、社会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利益关联方是指学校 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 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 能导致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学校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 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十  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使用的账户必须在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收取的费用、资金往来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  学校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学校每年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四十  学校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日常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校的财产。未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  学校劳动用工、福利待遇、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 业 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学校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 修改章程须由学校理事会提出应当事先公告在征求利益相关方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履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  修改后的章程和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纪要等文件应当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审批机关备案后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核准后的章程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  学校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行政负责人注册地址开办资金等】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涉及修改章程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所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核准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经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十  学校在下列情况下自行终止办学: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宗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第五十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当经理事会决议提前 6 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后在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  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 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十  学校终止时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将清偿完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告如理事会无法作出决议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将剩余资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学校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自清算完毕后 15日内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章程于 2024 9 6日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经学校的行政审批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备案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签名

签     名

联系方式

备注

陈国海

15996992853

理事长

陈国开

15952278111

副理事长

陈通

15951347555

理事

陈飞

18014800459

理事

袁宗伍

13512567970

理事

陈国江

13905212609

监事会主席

李想

15952171500

监事

张家凯

18796339063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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