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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开发区英杰学校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情况的说明
来源: | 作者:school-100 | 发布时间: 2025-07-07 | 1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关于试行开发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已于20250703日至0707日对陈国海、陈国开两名人员担任徐州开发区英杰学校负责人的情况在徐州开发区英杰学校官网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如下:

序号

姓名

拟任职务

公示结果

通过

不通过

1

陈国海

理事长兼行政负责人

通过


2

陈国开

副理事长

通过


 

本说明仅适用于社会组织新成立、换届及届中变更负责人的任职前公示。

         徐州开发区英杰学校  

                               2025年 07月 07日    

 

 

 附件3: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三、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负责人,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具有慈善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及基金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和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不得存在非工作需要的安置性、照顾性兼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必须是与本职工作基本一致或相关,不得到与本职业务工作无关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三)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六、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军队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按照军队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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